您好,未提供真实姓名,无法进入程序,建议向计生部门询问。
新政办发〔2013〕62号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新宾满族自治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三年十月十六日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办。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16日印发 新宾满族自治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完善我县社会保障体系,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81号)和《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抚政办发〔2007〕1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保障资金由县(乡、镇)政府、村集体和被征地农民个人合理分担的原则。 (二)养老保障缴费额和养老保障生活费待遇相对应的原则。 (三)按年龄结构确定不同保障制度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范围内持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证家庭中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在籍农业人口。凡符合土地被政府全部或大部分征收(以户为单位,征收的土地面积占原有土地面积的50%以上),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均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全部或大部分土地被征收的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障人数的确定标准,是以户为单位征地时年满16周岁及以上人数乘以实际征地面积占征地前土地面积的百分比确定保障人数(当保障人数计算出现小数时,采取四舍五入的办法确定)。参加保障的人员名单,由其户主确定并上报村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确定。 下列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一)土地被征收后又重新获得调剂土地的。 (二)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征地时已经安置且户籍已迁出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 第四条 被征地农民享受政策的时间。2012年10月1日前被征收土地的,以2012年10月1日为享受政策时间。2012年10月1日以后被征收土地的,自征收土地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 县政府搭建养老保障平台,并实行相对独立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管理和经办体系,经办机构设在县社保局,并设立专门帐户,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收支自求平衡。 第二章 养老保障 第六条 养老保障的实施范围、享受待遇、缴费标准和资金。 (一)实施范围 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以上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 (二)缴费标准 缴费标准根据被征地农民的年龄状况分别计算,即每个人养老保障缴费总额,等于参保时全市平均预期寿命减去本人退休年龄(男按60周岁计算、女按55周岁计算)后乘以12个月,再乘以养老保障月待遇标准。超过退休年龄的按全市平均预期寿命减去实际年龄计算,如全市平均预期寿命与本人年龄差不足5年的(含超过全市平均预期寿命的人员),按5年计算。 (三)享受待遇 符合养老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障,个人和村集体须在享受政策之日起一个月内,全额缴纳养老保障费中的个人和村集体部分。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从符合条件次月起,可按月享受养老保障生活费待遇,标准按市政府下发的城市最低生活标准执行(2012年新宾镇为359元/月,其他各乡镇为313元/月)。 (四)资金管理 1.资金来源 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资金筹集,以待遇标准确定缴费数额,由县(乡、镇)政府、村集体和被征地农民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比例为4:3:3。县政府与乡镇政府的补贴比例将根据项目受益程度(如税收分成比例)分别承担。今后,全县范围内征收土地时,都要将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列入征地成本,确保社会保障资金的按时足额筹集。 2.调剂金 县政府按照被征地农民所需养老保障资金总额10%提取调剂金,用于弥补由于调整养老保障生活费标准和超过预期寿命给付的养老保障生活费造成的资金缺口。 3.帐户支付模式 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资金的支付实行个人帐户、统筹帐户与专项调剂相结合的制度。集体、个人缴纳部分纳入个人帐户;县(乡、镇)政府缴纳部分纳入统筹帐户。发放养老保障生活费时先从个人帐户支付,个人帐户资金不足支付时,由统筹帐户支付。 第七条 养老保障相关问题规定 (一)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生活费标准,随抚顺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上级规定进行调整。 (二)被征地农民在享受养老保障生活费期间死亡的,自死亡时间的次月起,停发养老保障生活费,并发给一次性丧葬费1000元。 (三)参加养老保障人员在享受养老保障待遇之前死亡的,其个人帐户资金余额,可一次性支付给死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四)享受养老保障生活费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的,自服刑之日起停发养老保障生活费,刑满释放后接续发放。 (五)以村集体和被征地农民个人缴费比例确定个人养老保障待遇,缴费之和达到30%以上,但未达到60%的,在办理个人养老保障待遇时,按缴费比例确定养老保障待遇标准。 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 第八条 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条件和待遇标准 被征地农民经市相关部门认定审批后可以城镇自由职业者身份参加养老保险,进入市社会保障平台,并享受相关待遇。 (一)参保条件和补贴标准 男16周岁至44周岁、女16周岁至39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在城镇企业就业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企业缴费办法缴纳养老保险费;灵活就业或自谋职业的,以城镇自由职业者或个体劳动者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由被征地农民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被征地农民参加自由职业者养老保险后,县(乡、镇)政府从其参加养老保险之日起为其补贴2年的养老保险费,补贴标准为本人缴费基数的12%,本人缴费基数的8%部分由个人缴纳。补贴期间,缴费基数最高不超过本市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 。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不享受养老保险补贴。 符合养老保险条件的男45周岁至59周岁,女40周岁至54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可以城镇自由职业者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加该项保险,须补缴保费10年后,今后连续缴费5年以上,达到退休年龄即可享受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参加该项保险人员,县(乡、镇)政府从政策实施之日起为其补贴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补贴标准为本人缴费基础数的8%,缴费基数为本市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 (二)享受待遇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按规定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的,经审核后自符合退休条件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四章 医疗保险 第九条 被征地农民在城镇用人单位就业并明确了劳动关系的,与用人单位其他职工一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其他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并按其规定缴费和享受待遇。 第五章 就业保障 第十条 对有就业意愿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服务体系,为其提供就业指导、技能培训、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提高其就业竞争能力和自主创业能力。 第十一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意愿但尚未就业的被征地农民,可享受失业人员促进就业的相关政策。 第十二条 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就业,同时县有关企业要优先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 第六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的制定及工作的总体协调;社保局负责保费的测算、征缴、待遇审核与发放、日常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具体业务的经办;乡(镇)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纳入养老保障和基本养老保险范围人员情况的核准;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生活费资金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的管理和监督,负责政府承担部分资金的筹集、调剂、调拨;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核准土地征用情况和安置补偿标准,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时通报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农业部门负责提供承包土地变化情况;民政部门负责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情况;公安部门负责出具参保人员户籍性质认定证明;监察、审计部门按照相关职责密切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就业服务。 第十四条 本办法随上级相关政策的调整而做出调整。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
我县生育住院费用补偿按照新宾满族自治县卫生局、新宾满族自治县财政局、新宾满族自治县民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2013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新卫字【2013】42号)文件执行。文件规定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应先执行国家专项补偿,剩余部分中的医药费按3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偿,但合计补偿金额不得超过其实际医药费用。 转诊实行逐级转诊原则。 所需材料: 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农合卡;转诊审批单(急诊记录);医药费收据原件;医药费总清单;住院病历复印件;分娩患者需携带结婚证和当年生育指标。
民政局正在向政府申请低保残疾人取暖费问题。
妍妍你好,依据2008年辽宁省公务员招考实施方案,县级及县级市以下单位最低服务年限为3年(含试用期),县级及县级市以上单位最低服务年限为1年(含试用期)。2008年以前报考的公务员可参考当年的招考公告及简章。
王晓雅您好。抚顺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门诊个人账户和住院统筹,也就是参保人员在门诊治疗使用个人账户资金,住院费用统筹按比例,年度内参保人员住院统筹6万元封顶,超过部分由人寿保险公司按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报销。你母亲患这种病除住院报销外可以办理门诊慢性病报销,费用定额为1500元每年。
祁洪您好。我县生育住院费用补偿按照《关于印发新宾满族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2】21号)文件执行。文件规定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应先执行国家专项补偿,剩余部分中的医药费按3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偿,但合计补偿金额不得超过其实际医药费用。 所需材料: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农合卡;转诊审批单(急诊记录);医药费收据原件;医药费总清单;住院病历复印件;分娩患者需携带结婚证和当年生育指标。